(一)申請人為住所地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商標注冊人;
(六)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近3年沒有發生質量安全事故。
(一)著名商標認定申請表;
(二)申請人主體資格證件及其復印件;
(三)商標注冊證及其變更、續展、轉讓證明的復印件;
(四)商標使用管理和保護制度的書面材料;
(五)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銷售額、納稅額和市場占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或者能夠證明該商標著名的其他材料;
(六)自申請之日起前3年,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廣告宣傳材料;
(七)有關部門或者組織出具的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和售后服務質量證明材料。前款第(五)項規定的材料,包括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銷售額、納稅額、利潤等主要經濟指標的審計報告和省行業協會出具的市場占有率和在省內或者省外同行業排序的材料。
著名商標的評審、認定,應當自審查公示期滿之日起60日內完成。
著名商標每年至少評審認定一次,有效期為4年,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擁有著名商標的企業給予重點支持。
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和廣告宣傳、展覽、展示等商務活動中,使用“安徽省著名商標”字樣或者標識;未經依法認定或者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依法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安徽省著名商標”商品。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著名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更換其著名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使用著名商標的商品為知名商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保護。
自著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以與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請企業名稱登記,屬同行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屬不同行業的,但足以引起公眾誤認,并可能對著名商標所有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國家對企業名稱登記另有規定的除外。
著名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登記的企業名稱與其著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該企業名稱登記的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受理。
著名商標在本省行政區域外受到侵害,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請求幫助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助其維護合法權益。
著名商標所有人和使用人應當加強對商標的管理和自我保護,提高產品或者服務質量,維護著名商標的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