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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外貿穩量提質部署要求,推動海外倉企業提升公共服務能力、為外貿及跨境電商企業提供有力支撐,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外倉是指建立在海外的倉儲設施,即國內企業通過大宗運輸的方式將商品運往目標市場國家,在當地建立倉庫、儲存商品,再根據當地的銷售訂單,第一時間作出響應,及時從當地倉庫直接進行分揀、包裝和配送。公共海外倉是指我省企業在境外投資、租賃海外倉并取得運營權,除企業自用外,還為國內其他外貿經營主體提供通關、倉儲、物流、展示、加工、配送、金融、合規咨詢等綜合服務。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三條 申報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1.申報企業需在安徽省內依法注冊1年以上,是所申報公共海外倉的投資方、獨立運營方或參與運營方。即申報企業應是公共海外倉所有權或經營權所屬公司,或海外倉所有權或經營權所屬公司明確授權申報企業參與海外倉經營。
2.申報企業最近三年內遵守法律法規,無不良誠信記錄,未發生安全生產重大事故,未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
(二)公共海外倉應具備以下條件:
1.在境外通過自建或租賃方式建立,RCEP成員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布局的公共海外倉(單個,下同)面積不低于1500平方米,在其他市場布局的公共海外倉面積不低于2000平方米。
2.公共海外倉已落地實施并運營1年以上,在RCEP成員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布局的公共海外倉服務3家以上(含3家,下同)在安徽省注冊的外貿或跨境電商企業,在其他市場布局的公共海外倉服務5家以上在安徽省注冊的外貿或跨境電商企業。
3.公共海外倉除具備入庫分揀及存儲、本地配送等基礎服務功能外,還能夠為所服務的企業提供至少2項增值服務,包括但不限于通關物流、入庫質檢、展示、售后維修、退換貨管理、信息化數據服務、營銷推廣、金融保險、合規咨詢等。
4.擁有自主研發或使用第三方開發的ERP(企業資源管理系統)、WMS(倉庫管理系統)等信息化管理系統,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訂單管理、庫存管理、運輸管理、計費結算等。
5.在RCEP成員國、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布局的公共海外倉,所服務的安徽企業近12個月內,倉內貨物銷售總額1500萬元以上,或倉內貨物銷售單量7萬單以上。在其他市場布局的海外倉所服務的安徽企業上年度倉內貨物銷售總額2000萬元以上或倉內貨物銷售總單量10萬單以上。
第四條 安徽省公共海外倉申報企業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安徽省公共海外倉申請表。
(二)公共海外倉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海外倉基本情況、服務企業情況、建設運營資金投入情況、發展規劃等(2000字以內)。
(三)申報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通過境外關聯公司開展業務的,同時提供境外關聯公司營業執照或或相關經營許可證明,以及境外關聯公司與申報主體企業關聯證明(若涉及)。
(四)海外倉權屬證明材料,包括以下一項多或多項:自建或合建海外倉的境外投資批準證書(或境外使領館商務經商處出具的證明材料)、入股或合作協議、投資證明,租賃海外倉的倉庫購買或租賃合同及相關付款憑證等。
(五)與所服務安徽企業簽訂的服務合同(協議)復印件(可將相關敏感信息刪除或處理并予以簡要說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電子憑證。
(六)為安徽企業開展服務情況的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為企業提供相關服務的開票信息、銀行付款憑證、境外通關證明等(一項或多項);相關服務由公共海外倉合作方開展的,需提供與物流、通關、報稅、營銷、法務等合作方(一項或多項)合作協議或備案資料。
(七)自主研發或使用第三方開發的信息化倉儲管理系統界面截圖,系統每項功能截圖(可根據需要同時提供視頻材料)。
(八)公共海外倉地圖定位截圖,平面圖或實景照片,并提供一段視頻,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海外倉的基本環境、倉內工作人員實操情況、倉內貨物情況、海外倉各項配套服務功能演示等,視頻總時長不超過10分鐘。
(九)近12個月內,每月海外倉貨物入倉和發貨單量或金額系統截圖或單據證明。
(十)海外倉信息真實性承諾書。
第五條 認定省級公共海外倉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報。符合條件的企業向所在市商務局遞交申報材料,每家企業申報的公共海外倉數量原則上不超過3個,其相關聯企業不得重復申報。
(二)初審。各市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將初審推薦名單及材料正式行文上報省商務廳。
(三)復審。省商務廳引入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各市上報的申報材料進行核查并提出評審意見,省商務廳對第三方評審機構提出的評審意見進行復核,并請省財政廳、合肥海關就公共海外倉申報企業資質提出審核意見,達成一致后提出擬認定名單。
(四)公示及發布。省商務廳通過廳官方網站公示擬認定名單。公示期滿后,正式發布認定名單。
第三章 管理
第六條 省商務廳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省級公共海外倉申報及認定,并對已獲認定的省級公共海外倉進行動態管理。即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有效期三年,超過有效期的,省級公共海外倉申報企業需提供延續認定自主聲明,并附所服務安徽企業數量、近 12個月內海外倉入倉及發貨規模、海外倉軟硬件設施和管理服務體系等情況證明材料,對于持續處于正常運營狀態且依舊達到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條件的,予以延續認定。
第七條 已認定的省級公共海外倉建設運營主體發生變更的,應在變更之日起 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報告省商務廳。
第四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 對于新獲批省級公共海外倉的申報主體,給予最高50萬元支持,用于海外倉軟硬件建設。若年度省級外貿促進政策對具體支持額度進行調整,則以省級外貿促進政策為準。
第五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原《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 <安徽省省級公共海外倉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皖商辦貿發函〔2022〕199號)同時失效。
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有關外貿穩量提質部署要求,加快我省跨境電子商務產業集聚,推動我省跨境電子商務等新業態規模化、集群化、規范化發展,培育外貿新動能,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是指安徽省轄區內聚集一定數量的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跨境電子商務業務模式或產業特色明顯、具有明確的經營管理機構,能夠提供相應的基礎設施保障和公共服務的區域。其表現形式可以為園區、商務樓宇或產業集聚區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包括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設線上店鋪并開展業務的企業、建設獨立站或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交易平臺并開展業務的企業。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配套服務企業,是指為開展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企業,服務類型包括但不限于跨境支付、物流、金融保險、培訓、品控、法務及合規咨詢、外綜服等。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的申報主體,為負責園區運營管理的機構或主體。
第六條 申請認定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需具備以下所有資格條件:
(一)園區正式開園運營滿6個月以上,有中長期發展規劃;
(二)園區直接用于跨境電子商務企業的辦公面積達到3000平方米以上;
(三)近12個月內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超10萬元的企業不少于10家(需有入駐合同/協議且入駐時間3個月以上,在園區內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同一經營主體,以多個企業名義運營店鋪的,按1家計;
(四)園區內入駐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3家以上(需有入駐合同/協議且入駐時間3個月以上,在園區內有相對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工作人員),在倉儲、物流、網絡技術支持、報關報檢、退稅、支付、結匯、融資、合規或法務咨詢等至少2個方面為園內企業提供服務;
(五)園區申報主體遵守國家安全、衛生、環保、社會責任等法律法規,近三年來沒有發生較大質量、安全、環保等責任事故,無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行為。
第七條 對符合資格條件的園區,評分標準及要求如下:
(一)基礎建設及服務體系(20分)
1.園區生產經營、生活服務設施情況(10分)。即園區為入園企業員工配備辦公場地及辦公設施,以及便利店、食堂、宿舍或其他滿足企業員工生活服務需求的設施情況。每擁有一項功能符合要求并處于正常使用狀態的服務設施,得2分。此項最高得10分。
2.園區公共空間功能情況(10分)。即園區內擁有眾創空間、教培中心、選品展示中心、服務或咨詢窗口、跨境直播間、跨境電商海關監管作業場所/貨物分揀倉庫或其他能夠為企業提供跨境電商業務相關公共服務功能的固定場所情況。每擁有一項功能符合要求的場所,且功能利用到位的,得2分。此項最高得10分。
(二)集聚效果(50分)
1.園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近12個月內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總額達到5000萬元,得20分,在此基礎上每超過1000萬元加1分,本項最高可得40分。園內跨境電子商務企業近12個月內跨境電子商務交易額總額未達到5000萬元,此項不得分。
2.在達到第六條第4項資格條件基礎上,入駐跨境電子商務配套服務企業每超過2家,或符合要求的服務功能每超過1項,加3分。本項最高可得10分。
(三)園區生態(15分)
1.園區常態化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培訓、政策宣講、資源對接、市場拓展等各類活動,近12個月內園區自辦或承辦省、市、縣(區)各類跨境電子商務活動不少于10場。活動次數達到10場的得4分,每超過3場加2分,本項最高可得10分。活動次數未達10場的,此項不得分。
2.支持園區內跨境電商企業加強自主知識產權研發和投入,獲得品牌商標、發明專利、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的,每獲一項得1分(同一企業獲多項的最多可累計3分)。本項最高可得5分。
(四)管理保障(15分)
1.園區有明確的機構或主體負責園區的管理和運營,并在園區建設、招商、培育及孵化、運營、業務指導等方面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得3分。配備專門機構或專職管理人員,但上述管理范圍包含不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得1-2分。專門機構缺失或未在上述方面配備專職管理人員的,此項不得分。
2.園區在企業合規經營、安全生產、應急保障、日常管理等方面建立規范的運營管理制度,得3分。制定了運營管理制度但上述相關內容不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得1-2分。未制定運營管理制度的,此項不得分。
3.具有明確的、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園區建設和入駐企業發展的扶持政策,具體包括辦公場地租金減免政策、人才扶持政策、稅收優惠政策、企業跨境電商業務經營支持政策等。每包含上述1類政策,得3分,此項最高得9分。相關政策存在違反WTO規則等情況的,相應政策不得分。
(五)附加分
1.與跨境電商平臺合作設立產業帶“線上專區”,并取得良好成效的,最高加3分。
2.園區運營主體或園內入駐企業參加跨境電商或海外倉相關國家、行業標準制定,每個標準加5分;參加地方標準制定或主導團體標準制定的,每個標準加3分。此項最高加10分。
第八條 認定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履行以下程序:
(一)通知
省商務廳發布申報通知,組織申報。
(二)申報
各園區申報主體按要求準備申報材料,按程序提交至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表;
2.申請報告(包括園區整體情況介紹、跨境電子商務發展情況及下一步打算等,需加蓋申報主體單位公章);
3.申報主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等相關證件;
4.園區發展規劃文本;
5.園區面積相關憑證;
6.已入駐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及配套服務企業清單、營業執照復印件或接入園區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截圖,入駐園區合同/協議,跨境電子商務實績企業交易額截圖,跨境電子商務服務企業為園內企業提供服務情況介紹及相關佐證材料;
7.園區生產經營、生活服務設施清單及相關實景圖片;
8.園區公共空間功能清單及相關證明材料;
9.園區開展跨境電子商務相關活動臺賬及憑證;
10.園區內跨境電商企業獲得品牌商標、發明專利、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情況清單及相關證書、證明文件復印件;
11.園區運營管理機構或主體、運營管理制度及團隊情況憑證;
12.園區制定的跨境電子商務扶持政策復印件;
13.附加分項相關證明材料或園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佐證材料。
(三)推薦
各市商務主管部門對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并連同申報材料正式行文上報省商務廳。
(四)審核
1.省商務廳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各園區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會同第三方評審機構開展實地核查,指導第三方評審機構綜合材料和實地審核情況對園區進行評分,提出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
2.省商務廳對第三方評審機構的審核意見和評分結果進行復審,并征求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合肥海關、省外匯管理局意見,達成一致后、提出擬認定名單。
(五)公示
擬認定名單通過省商務廳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對在公示期間產生異議的,必要時由省商務廳進行調查復審,對異議成立的,不予認定。
(六)認定
公示期滿后,對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產業園區予以認定,由省商務廳發布認定通知進行正式認定。
第九條 對綜合得分居當年符合申報資格條件的園區前 50%的產業園區,認定為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
第三章 評估機制
第十條 省商務廳每年對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結果實施動態管理。具體如下:
(一)評估內容
結合當年度跨境電商工作重點,從基礎配套提升情況(20分)、主體集聚發展情況(50分)、生態體系完善情況(15分)、管理機制健全情況(15分)等方面設置年度評估指標,對園區建設發展情況開展綜合評估。
(二)評估程序
1.省商務廳發布評估通知,組織評估;
2.園區按照評估要求提供評估材料,經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初審后轉報至省商務廳;
3.省商務廳委托第三方評審機構對各園區進行材料審核和實地核查,根據年度評估指標對各園區進行評分、形成評估初審結果;
4.省商務廳對第三方評審機構的評估初審結果進行復審,并征求省財政廳、省稅務局、合肥海關、省外匯管理局意見,達成一致后、按程序發布評估結果。
(三)結果運用
1.根據評估得分,將評估結果劃分為“優秀”(85分及以上)、“合格”(70分及70分以上、85分以下)、“基本合格”(60及60分以上、70分以下)、“不合格”(60分以下)四檔。
2.對于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等次的,列為限期整改對象,給予6個月整改期,整改期滿后省商務廳組織復查,對于復查依舊不符合評估“合格”要求的,取消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稱號,同時取消園區所在市下一年度申報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資格。
第四章 政策及管理
第十一條 對新獲批的省級跨境電商產業園給予最高10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對年度評估等次為優秀的省級跨境電商產業園給予最高50萬元建設資金支持,用于跨境電商線上交易平臺、公共服務平臺或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倉儲物流及產品展示等配套服務設施建設,各類經營主體和專業人才引進培育等方面。若年度省級外貿促進政策對具體支持額度進行調整,則以省級外貿促進政策為準。
第十二條 對已認定的園區其經營主體、主導產業、園區產權發生變更,應由所在市商務主管部門在變更之日起 1個月內及時將情況報告省商務廳。
第十三條 如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發生質量、安全、環保等重大責任事故,或園區運營管理主體發生嚴重違法違規和嚴重失信行為,省商務廳經核實后撤銷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稱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原《安徽省商務廳關于印發 <安徽省省級跨境電子商務產業園區認定及管理辦法(修訂版)>的通知》(皖商辦貿發函〔2023〕216號)同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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