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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財政部、科學技術部《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企22號)和省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若干意見》(鄂政發31號)以及省財政廳、省科學技術廳《關于印發〈湖北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鄂財企發51號)文件精神,為支持我市科技型中小企業發展,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增強創新能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資金來源于市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創新資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市財政局根據市財政預算情況和市創新資金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并隨著科技投入的增長每年按一定比例增加。
第三條創新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申報條件
第四條創新資金主要支持對象為在宜昌市境內注冊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應該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宜昌市境內注冊,具有獨立的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主要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制、開發、生產和服務。有較高的經營管理水平、較強的市場開拓能力、良好的經營業績、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和財務管理制度,資產負債率不超過60%,每年用于高新產品研發的經費不低于銷售額的5%。當年申請注冊的新辦企業不受此款限制。
(三)職工人數一般不超過500人,大專以上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比例不低于30%,直接研發人員所占比例不低于10%。
(四)具有與申請創新資金兩倍以上的自有資金。
第五條創新資金的支持范圍為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競爭力較強,市場容量較大,無知識產權糾紛的項目。支持重點范圍包括:
(一)初創期的科技型中小企業,尤其是科技企業孵化器內企業的創業項目;
(二)科研院所、行業研發機構、大學以及國際技術向科技型中小企業轉移的技術轉移項目;
(三)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引進吸收再創新的項目,利用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的項目,在國際市場上有較強競爭力,以出口為導向的項目;
(四)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技術服務機構的項目;
第三章職責分工
第六條市財政局負責創新資金的預算及其資金管理。審核項目資金預算和管理費預算;按項目計劃辦理指標下達和資金撥付手續;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配合市科技局對相關財務資料進行審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等。
第七條市科技局負責創新資金的項目管理。負責發布創新資金重點項目指南,提出年度項目計劃建議;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或評估;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編制項目計劃并組織項目的驗收工作;具體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受理、評審、評估,根據評估、評審意見提出創新資金年度支持的項目建議;組織項目監理和驗收工作,制定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范;配合市財政局監督檢查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項目實施單位負責實施計劃,組織項目按進度實施;落實項目匹配資金,并做到專款專用;接受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有關財務資料。
第四章開支范圍和支持方式
第九條創新資金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在同一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申請一種支持方式和一個支持項目。
第十條項目費,是指用于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技術政策,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競爭力較強,市場前景較好,無知識產權糾紛的項目。經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審批立項,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的方式給予支持。
(一)無償資助:主要用于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制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鑒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主要用于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貸款已到位的項目。項目立項后,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對少數技術起點高,有較強創新能力和后續創新潛力、有望形成新興產業的項目,可采取資本金投入方式,數額一般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的20%。原則上可以依法轉讓或在規定期限內依法收回投資。
第十一條管理費,是指用于市級科技主管部門從事市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招標、人員培訓、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管理費由市財政局每年按創新資金總額不超過4%的比例核定。
第十二條其他費用,是指除上述費用之外。經市財政局批準開支的與市創新資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
第十三條 企業依照市科技局發布的項目指南,對符合市創新資金支持條件的項目,填寫《宜昌市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項目申請書》等有關材料,科技部門通過公眾網向社會公開創新基金支持的方向和重點,公開組織項目申請工作,逐步實行網上申報。由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申請企業的申請資格、申請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等進行認真審查,并聯合行文出具推薦意見報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屬企業可直接向市科技局和市財政局申報。市科技局統一受理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市科技局建立評審專家庫,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信用和問責制度,聘請技術、經濟、財務、市場和企業管理等方面的專家,通過隨機抽取方式組成專家評審組,實行專家評審。在符合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示,增強項目管理的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市科技局根據專家組評估、評審意見,本著“擇優支持”的原則,提出市創新資金年度項目和金額安排建議,會同市財政局確定立項項目、支持方式及資金額度,聯合行文下達項目資金指標。
第十六條創新資金項目實行項目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市科技局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用款合同。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市直項目由市財政國庫直接支付資金。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按照項目合同要求,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資金,保證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條項目承擔單位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并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收到財政部門撥付的項目資金時,按照新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區別不同情況進行財務處理。收到無償資助資金和貸款貼息資金,作為企業收益處理;收到資本金投入的,增加資本公積或者實收資本。國家撥款時有權屬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應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沒有形成資產的,則作為本期收益處理。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計劃任務并采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
第二十條縣市區財政局和科技局應加強對創新資金項目的跟蹤問效,對創新資金使用情況要實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市財政局和科技局報告。
第二十一條因客觀原因,企業需要對項目的目標、進度、經費進行調整或撤銷時,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審批后,方可執行。對撤銷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須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清算,企業負責人應當對已做的工作、資金使用情況等提出書面報告,并將剩余資金如數上繳國庫。
第二十二條建立監督檢查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分成、提留項目資金。對違法違紀使用項目資金的地區、單位和個人,嚴格按照現行財經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追回已撥款項,取消其以后三年申請項目資金的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三條建立績效評價制度。定期檢查創新基金項目的實施進度,加強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追蹤問效和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的結果將作為以后年度申請項目資金的重要依據。對績效好的項目優先支持;對績效差的項目嚴格控制資金支持;對弄虛作假、資金使用不當的項目停止支持。
第二十四條建立信息反饋制度。申請項目資金的單位,應當向當地財政部門報送前一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信息;實施財政扶持項目的單位,應按規定將項目進展情況、項目資金使用情況以及財務會計信息反饋給財政部門和科技部門。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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