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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湖南重要講話精神,推進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建設,促進市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資源充分流動,加快長沙產業鏈與創新鏈深度融合,加強和規范長沙市創新研究院建設與管理,根據《科技部印發 <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科發政〔2019 〕313 號)、《關于印發<湖南省新型研發機構管理辦法 >的通知》(湘科發〔2020〕67 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研究院是圍繞長沙市 22 條產業鏈布局,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共建協議組建的,以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為目標,聚焦長沙"1+2+N"先進制造業集群科技創新重大需求,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企業孵化和研發服務,聚集和培養優秀創新人才,開展高水平科技交流與合作的新型研發機構,可依法登記為事業單位。
第三條 創新研究院的主要任務是:
(一)根據產業發展趨勢和市場遠景需求,開展本產業領域顛覆性技術和前沿技術研究、產業關鍵共性技術和“卡脖子”技術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為產業高質量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二)實施相關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孵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引進一批產業鏈相關企業落戶長沙,帶動形成產業集群。
(三)集聚培養高層次創新人才、工程技術人才、技術轉移轉化人才和管理人才,著力培育和引進優秀青年科技人才,為產業創新和發展儲備人才。
(四)打造本領域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構建公共技術服務體系,開展技術與產品檢測服務。
第四條 創新研究院依托市內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建設,統一命名為××大學或科研院所 -長沙××(技術領域)創新研究院。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五條 長沙市科技局負責創新研究院的宏觀管理,主要職責是:
1、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共建協議,開展創新研究院的組建工作,落實支持措施。
2、制定創新研究院的建設與管理辦法,明確創新研究院的組建機制和程序。
3、指導監督創新研究院的建設和運行,協調長沙市人民政府
相關部門解決創新研究院建設與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推動各創新研究院之間的溝通與協作。
4、指導和協助創新研究院完成事業單位登記。
第六條 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負責創新研究院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1、負責創新研究院的規劃、建設、運行和招投標管理,指導創新研究院開辦籌建(起草共建協議、編制組建方案、制定創新研究院章程、事業單位登記等)、開展人才隊伍建設、科研項目推進、科技創新平臺建設、科研成果引進與轉化等。
2、負責派遣一定規模的高層次技術人才和管理人員參與創新研究院建設,指導創新研究院招引高層次人才落戶長沙。
3、指導創新研究院科學合理規范使用長沙市人民政府和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提供的經費及科研、實驗、辦公用房,有效管理科研設備。
4、指導創新研究院在長沙舉辦相關領域國際國內學術會議、高端前沿論壇、博士生論壇、研究生暑期學校等學術交流活動。
第七條 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創新研究院的建設與運行管理,主要職責是:
1、指導創新研究院的建設和運行,協助開展注冊落戶、日常管理、人事管理、財務服務等方面工作,積極協助創新研究院解決建設和運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
2、根據共建協議,落實應承擔的支持創新研究院建設和運行的措施。
3、支持創新研究院申報省市級及以上科技計劃項目,協助創新研究院申報國家、省、市有關人才方面的政策支持。
4、負責組織實施創新研究院的年度績效考核工作,考核結果同時作為長沙市人民政府撥付下一年度資金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創新研究院的主要職責是:
1、根據長沙市人民政府與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簽訂的共建協議,開展創新研究院的建設工作。
2、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獨立開展行政、科研和經濟活動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協助組建創新研究院理事會,制定理事會章程。組建創新研究院學術委員會,制定學術委員會章程。
4、制定并執行創新研究院運行與管理制度。
5、制定創新研究院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三章 組建程序
第九條 創新研究院組建程序包括擬定共建協議、編制組建方案、可行性論證、會議審定等。
1、擬定共建協議。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商市科技局、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起草創新研究院共建協議,明確創新研究院的建設方向、目標、任務,各方權利義務,運行管理機制,合作期限等條款。
2、編制組建方案。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根據共建協議按照建設必要性、功能定位、建設目標、建設內容、組織架構、經費預算等內容編制組建方案。
3、可行性論證。市科技局商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對組建方案開展可行性論證,必要時可組織相關領域專家評審。
4、會議審定。長沙市人民政府召開市長辦公會或政府常務會對共建協議和組建方案進行審定,對通過會議審定的創新研究院,由長沙市人民政府按程序發文。
第四章 運行與管理
第十條 創新研究院實行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長沙市人民政府、依托高校科研院所、落地園區管委會或區縣(市)人民政府相關負責人組成,研究決定創新研究院建設與運行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一條 創新研究院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院長由高校科研院所提名。
第十二條 創新研究院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學校和科研院所相關規定,獲批組建后登記為不納入機構編制保障的事業單位。
第十三條 創新研究院核心管理人員、研發人員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職在編人員兼任,人事關系仍由原單位實施管理,薪酬按理事會審議通過的研究院薪酬制度執行。其他人員可面向社會招聘,按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等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不納入事業單位人員招聘、崗位設置、獎勵培訓等范圍。
第十四條 創新研究院是長沙市科技局舉辦的事業單位,其所有資產均為國有資產,資產管理按國有資產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五條 創新研究院其變更、注銷和撤銷等事項按《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辦理注銷登記前,舉辦單位應組織創新研究院做好產權界定、清產核資等工作,提出資產處置方案,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按照規定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第十六條 創新研究院事業單位法人終止時,不得擅自向舉辦單位、出資單位等分配剩余資產。剩余國有資產按照誰投入誰收回的原則,由國有資產投入部門(單位)收回其投入的國有資產,根據章程規定或公益需要,按程序報經批準后轉給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法人,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長沙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 2022年 9月6日起執行,有效期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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