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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 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 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加快構建建立 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
用深度融合的技術創新體系, 進一步
強化企業技術創新主體地位,引導和支持企業增強 技術創新能力,
規范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 管理,依據《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 《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和《安徽省工業企業技術進步條例》,并參照《國家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技術中心
,是指企業根據市場競爭需要設立的技術研發與創新機構,負責制定企業技術創新規劃, 、開展產業技術研發, 關鍵核心技術和產品研發、
創造、 運用和保護知識產權, 、建立技術標準體系, 、凝聚培養創新人才, 、構建協同創新網絡, 、推進技術創新全過程實施。
第三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發揮企業在技術創新中的主體作用,建立健全企業主導產業技術研發創新的體制機制。 根據產業創新驅動發展要求和高質量發展需要,在企業自愿申請的前提下,
對創新能力強、創新機制好、引領示范作用大、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以 鼓勵引導行業骨干企業帶動產業技術進步和創新能力提高。
第四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 委廳、 省發展改革委、省科技廳、省財政廳、省國稅局、省地稅局 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負責指導協調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以下簡稱省企業技術中心)相關工作。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牽頭開展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
和運行 評價工作
。
各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會同
同級 發展
改 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負責省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五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原則上每年進行一次。各市 經濟和信息化和省直管縣 主管部門根據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
,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
第六條 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在安徽省行政區域內登記 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 且企業年銷售 主營業務收入在 不低于2億元以上, 其中建筑業企業年主營業務收入不低于
6億元,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 、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 企業年銷售 主營業務
收入 不低于8000萬元以上 )。 ,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未達最低標準
,但屬于安徽省重點支持產業領域,且近三年研發投入總計不少于
3000萬元、申報年上一年度企業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不低于10%。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 企業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比較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 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兩年以上, 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 創新績效
效率和效益 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較好的
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
和 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不低于300 500萬元;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30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500 600萬元
( 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
專業技術服務業企業 不低于300萬元
)。
(五 )已取得市級企業技術中心資格一年以上。
(五)(
六)
申請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的 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 兩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七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按照省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 向所在市或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
提出書面 申請和編報
并按要求上報 申請材料。
,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安徽省 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
、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
評價表 》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工作實行承諾制,企業對其報送材料和數據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二)各市或、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 會同
同級發展改革、科技、財政、稅務和海關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及當年工作通知要求,對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對企業公共信用狀況,涉稅、通關
、安全、環保 等方面違法
情況進行核查。 聯合行文推薦符合條件的企業技術中心,并將推薦企業技術中心名單及其申請材料 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材料 一式1份),同時抄報省發展改革委、省
科技廳、省
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
(三)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委托第三方機構,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市和省直管縣 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依據初評結果,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科技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和合肥海關等有關部門, 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初評合格且評價得分70 60分及以上的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評審或現場核
實,并對申報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3年內有關誠信、涉稅、通關等方面情況進行核查 。
(五)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
省 科技廳、省
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省稅務局
和合肥海關,依據國家 初評結果、專家評審意見以及國家、安徽省
產業政策、專家評審意見及核實核查情況 等進行綜合評估后 ,擇優確定省企業技術中心名單。 ,并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
第八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
省 科技廳、省
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省稅務局
和合肥海關,在受理申請材料截止之日起 90個工作日之內聯合發文,向各市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通報認定結果。 對確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并頒發證書。
第九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結果從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受理申請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之內公布。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十 九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經濟和信息化 委
廳 原則上每兩
三 年組織一次對 省企業技術中心的 運行評價,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省經濟和信息化廳于評價年度下發評價通知。
第十一 十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省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4月底前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市或省直管縣經濟和信息化委,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見。 已認定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應當在評價年度的評價期間按要求在網上報送評價材料,
并對技術中心評價材料真實性出具意 見。
評價材料主要包括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非評價年度,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及其附表數據
。
(二)數據初審。
各市或、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 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和數據真實性
進行審 核
查,并 出具
真實性審查意見 ,并于5月底前 于評價年度按通知要求報
送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
(三)核查評價。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委托符合條件的 第三方機構對省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 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二 十一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90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70 75分至
90分(不含
90分 )之間為良好。
(三)評價得分
60分至
7075
分(不含70
75 分)之間為合格。
(四)評價得分低于60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逾期拒不 未報送評價材料;
3、企業科技活動 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支出額、企業 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 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 三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六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三 十二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
省 科技廳、省
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省稅務局
和合肥海關按職能 對評價結果進行審核 確認后通過省經濟和信息化廳網站予以公示并行文公布 。
第十四 十三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評價結果從 上報
受理 評價材料截止之日起,9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 十四條
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及時報送所在市或、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 ,
各市、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對企業報送的材料進行確認,應 于每 當年
8月30日前,將省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變更情況報送省經濟和信息化
委 廳,同時抄送地方同級管理部門。
第十六 十五
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
省 科技廳、省
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省稅務局
和合肥海關,每年對各市、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報送的企業變更情況進行確認。
第十七 十六條
有 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八 十七條
結合省企業技術中心年度認定或評價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 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
科技廳、 省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省稅務局和合肥海關聯合發文 ,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省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九 十八條
各市、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 負責對撤銷資格的省企業技術中心進行摘牌
。
第二十 十九條
因本辦法第十七 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 兩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請省企業技術中心
;因第十七 十六
條第(二)至(五)項所列原因被撤銷省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各市、省直管縣 經濟和信息化委 主管部門3 三年內不得再次推薦該企業申
請 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二十一
二十條
對評價結果為 優秀的省企業技術中心,給予通報表彰,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優先推薦申請 報國家企業技術中心
、 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
第二十二 二十一條
對認定的省企業技術中心,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享受 鼓勵各地政府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和 資金獎補,以 引導和鼓勵省企業技術中心加大技術創新投入,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省企業技術中心發展 。
第二十三 二十二條
支持省企業技術中心承擔國家和省相關研發任務 科研項目,
按規定 享受有關國家優惠政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 二十三條
各市可參考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在職責范圍內依法制定相應政策和管理辦法,開展市(縣)級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和評價工作,對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給予相應支持。
第二十五 二十四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2014年安徽省人民政府第256號令)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的
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 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和運行評價等工作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六 二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申請材料、評價材料和評價指標體系的內容和要求,可根據有關國家政策和 我
省社會經濟發展實際, 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 商省發展改革委、省
科技廳、 省財政廳、
省稅務局國稅局、地稅局 和合肥海關后適時調整。
第二十七條 為規范管理、提高效率、公開透明,省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運行評價等,通過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云平臺實行網上管理。
第二十八 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皖經技術〔2008〕174號) 《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
》(皖 經信科技〔
20
18 〕
46號) 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
條 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 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
省 科技廳、省
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 省稅務局
和合肥海關負責解釋。
咨詢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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